案件名称:夏运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522刑初175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1公开日期:2020-08-25
当事人:夏运良
案由:危险驾驶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22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运良,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运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运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夏运良饮酒后驾驶湘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严塘出发经由G55二广高速前往邵阳市北塔区,14时30分许,其驾车行驶至G55二广高速2146km往南蔡锷服务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夏运良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的测试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为96.5mg/100ml。

2020年5月23日,经娄底市相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运良血液乙醇含量为94.5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证人吴某、周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夏运良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运良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运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运良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夏运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夏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夏运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夏运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