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春强,男,1990年5月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春光诉被告王春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综上,本案组成由审判员盛雯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徐传凯,人民陪审员郭志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