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上海,吴龙飞,陕西白水圣亿达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白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527执254号
所属地区:白水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07公开日期:2020-08-25
当事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上海;吴龙飞;陕西白水圣亿达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7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姜建鹏。

被执行人陕西白水圣亿达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上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上海,男。

被执行人吴龙飞,男。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陕西白水圣亿达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胡上海、吴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7民初217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5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用等。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经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白水县XX镇XX园有土地两块、房产两处,该财产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现处于评估拍卖状态,但因评估拍卖周期过长,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00万元,本次实现债权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执2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