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邬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503民初1192号
所属地区:宜宾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8公开日期:2020-08-31
当事人: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邬光金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民初1192号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金盾公寓2-2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60313172E。

法定代表人:黄秋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男,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邬光金,男,194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邬光金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