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帮伟、谢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会理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3425执271号
所属地区:会理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05公开日期:2020-08-31
当事人:谢帮伟;谢某;陈朝芝;朱林英;李刚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谢帮伟,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200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申请执行人:陈朝芝,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申请执行人:朱林英,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李刚,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谢帮伟、谢某、陈朝芝、朱林英与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25民初2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谢帮伟、谢某、陈朝芝、朱林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刚给付案款1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刚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谢帮伟、谢某、陈朝芝、朱林英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刚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谢帮伟、谢某、陈朝芝、朱林英于2020年5月12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