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晓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登封市。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章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晓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晓磊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登封市中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嵩颍园门口附近路段时,与豫A×××××小型客车相撞。
经检验:被告人李晓磊静脉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88.87mg/100ml。
经鉴定,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登封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晓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晓磊的供述;证人王某、李某、冯某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晓磊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李晓磊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0000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李晓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晓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