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青华、李社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728执44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遂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0公开日期:2020-08-22
当事人:王青华;李社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28执444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华,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执行人李社会,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王青华申请执行李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8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被告李社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青华借款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社会负担。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李社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给付原告王青华。

因李社会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王青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李社会、刘春梅银行、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予以轮候冻结。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社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住房公积金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社会无住房公积金。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李社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社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27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