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易芳,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细云与被执行人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细云与被执行人易芳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约定2020年8月18日偿还借款10,000元,2021年2月11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于2021年年底还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122民初20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邓青南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江鹏程书记员唐苏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