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赫荣波与谷天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402民初1726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8公开日期:2020-08-21
当事人:赫荣波;谷天壹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402民初1726号原告赫荣波,男,1978年1月2日出生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谷天壹,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受理原告赫荣波诉被告谷天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告诉,虽然提供了被告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信息,但通过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找到被告。

本院向原告释明可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但原告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拒绝缴纳公告费用。

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相关材料,本案因送达不能无法继续进行审理。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赫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