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谷天壹,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受理原告赫荣波诉被告谷天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告诉,虽然提供了被告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信息,但通过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找到被告。
本院向原告释明可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但原告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拒绝缴纳公告费用。
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相关材料,本案因送达不能无法继续进行审理。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赫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