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122民初1546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4公开日期:2020-08-19
当事人: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风明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1122民初1546号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力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先,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风明,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