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申请人:裴某2,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崔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申请人:杨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申请人裴某1、邵某、裴某2与被申请人崔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裴某1、邵某、裴某2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河北街支行账号为×××内工资26000元。
申请人裴某1、邵某、裴某2以邵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拉法街营业所存折账号为×××的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裴某1、邵某、裴某2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崔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河北街支行账号为×××内工资26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申请人邵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拉法街营业所存折账号为×××的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