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中粮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与黄国新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304执475号之三
所属地区:莆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06公开日期:2020-08-18
当事人:福建中粮华港饲料有限公司;黄国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4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粮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三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4A08X10。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国新,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粮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国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04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闽0304执4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新的财产。

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本案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国新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国新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何国立 执行员  姚泽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林仙芳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