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小红,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维胜与被执行人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张维胜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将其银行存款扣划给被执行人兑现案辖款67100元,缴纳执行费2900元,再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