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人:勇贤,女性,汉族,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与被申请人勇贤罚金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或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