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三门峡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邹甲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202执恢30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4公开日期:2020-08-27
当事人:三门峡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邹甲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02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甲善,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甲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1202执10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甲善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二街坊13号院1#楼1号楼3单元3层0306号的房屋一套。

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