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永强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5刑更314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8-26公开日期:2020-09-07
当事人:董永强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文书内容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5刑更314号罪犯董永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郊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服刑期间已交)。

违法所得5559.8元(服刑期间已交)。

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晋05刑更8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4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3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对罪犯董永强进行了提讯。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100%,出勤率达99.7%;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2次,余24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永强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次数、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狱内消费等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