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天将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宣判后,被告人何天将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4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3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12月29日、2018年12月4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何天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天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