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何天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03刑更1176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曲靖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8-18公开日期:2020-09-07
当事人:何天将
案由:寻衅滋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3刑更1176号罪犯何天将,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天将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宣判后,被告人何天将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4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3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2016年12月29日、2018年12月4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何天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天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