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屿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创意路199号1幢108-1室。
法定代表人:张飞。
上诉人徐杏木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民初4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起诉理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据以提起诉讼的《土地及房屋权属转让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签署地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署地:绍兴柯桥”。
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
本案管辖应从约定。
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