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105民初5569号
所属地区: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4公开日期:2020-08-28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郭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556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路78号。

负责人:冯某某,系该行行长。

被告:郭某某,女。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