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冯某某,系该行行长。
被告:郭某某,女。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