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521民初3094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06公开日期:2020-08-28
当事人: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宋洪伟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521民初3094号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时代新城7号楼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洪伟,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宋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洪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1156元(包括楼道灯、路灯、监控每年各10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月利率收取,计算到2020年7月23日止,滞纳金合计188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负责对集贤县福利镇花园现代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集贤县福利镇花园现代城3号楼2单元602室的业主,拖欠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56元(包括楼道灯、路灯、监控每年各10元),原告因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宋洪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本案原告兴园物业具备物业服务资质,并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

宋洪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的标准,交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超出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宋洪伟应交纳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56元【(76.18平方米*0.6元/月*12个月+30元楼道灯费、路灯费及监控费)*2年】及滞纳金188元,合计1344元。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