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洪伟,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宋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洪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1156元(包括楼道灯、路灯、监控每年各10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月利率收取,计算到2020年7月23日止,滞纳金合计188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负责对集贤县福利镇花园现代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集贤县福利镇花园现代城3号楼2单元602室的业主,拖欠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56元(包括楼道灯、路灯、监控每年各10元),原告因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宋洪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本案原告兴园物业具备物业服务资质,并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
宋洪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的标准,交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超出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宋洪伟应交纳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56元【(76.18平方米*0.6元/月*12个月+30元楼道灯费、路灯费及监控费)*2年】及滞纳金188元,合计1344元。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