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海健与徐楚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82民初904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1公开日期:2020-09-02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沈海健;徐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904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21号。

负责人:顾佳伟,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沈海健,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徐楚女,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申请人沈海健、徐楚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海健、徐楚女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海健、徐楚女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