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延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724刑初34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临朐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0公开日期:2020-08-31
当事人:孙延彬
案由:危险驾驶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724刑初34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延彬,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山东省临朐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临朐县,快递工作人员。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部一刑诉〔2020〕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延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祥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延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孙延彬酒后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朐县老临五路与创新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孙延彬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10mg/100ml。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孙延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孙延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延彬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延彬应予刑罚。

被告人孙延彬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孙延彬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