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奇优胶粘带有限公司与合肥锦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4执4393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18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上海奇优胶粘带有限公司;合肥锦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4执43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奇优胶粘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迺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锦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礼军。

本院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郏志强审 判 员 毛 华审 判 员 谢 蕾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文菁书 记 员 胡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