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迺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锦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礼军。
本院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郏志强审 判 员 毛 华审 判 员 谢 蕾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文菁书 记 员 胡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