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涂金凤,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凤岗天成花园B区,送达地址福建省沙县师古巷花都美容院。
原告谭秉稀与被告涂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谭秉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涂金凤偿还谭秉稀借款本金30,326元并支付利息15,400元(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共计利息17,400元,扣除已支付利息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涂金凤承担。
诉讼过程中,谭秉稀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涂金凤偿还谭秉稀借款本金25,500元并支付利息7,700元(计至2020年6月20日)。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2日,涂金凤急需用钱向谭秉稀借款30,326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谭秉稀将款借给涂金凤后,涂金凤未按约定向谭秉稀支付利息。
后谭秉稀急需用钱向涂金凤催讨,涂金凤以种种理由推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涂金凤同意偿还谭秉稀借款本金25,500元、利息7,700元,合计33,200元,该款分期偿付:于2020年9月至10月的每月10日前各偿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前偿付借款本金5,500元;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利息7,700元。
二、若涂金凤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谭秉稀有权就未到期部分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63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315元,由涂金凤负担。
涂金凤负担的受理费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