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以(2017)川10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聂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3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聂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八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0年4月,六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其按相关法律规定,系减刑从严罪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聂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鉴于该犯因犯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