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聂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1刑更1163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8-04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聂勇
案由:其他刑事犯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刑更1163号 罪犯聂勇,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

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以(2017)川10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聂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3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聂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八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0年4月,六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其按相关法律规定,系减刑从严罪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聂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鉴于该犯因犯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