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林国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723执365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平舆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06公开日期:2020-09-03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林国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23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8761983227(1-1)。

法定代表人:郭仲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留常,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红,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林国旗,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平舆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国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3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国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偿还欠款66117.19元及贷款本金50000元按照年利率12.201%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该50000元还清之日至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72.5元。

因被执行人林国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6117.1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