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狮市爱约童装商行、邹雪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581执3339号之一
所属地区:石狮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1公开日期:2020-09-03
当事人:邹雪凤;石狮市爱约童装商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执3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爱约童装商行,住所地:泉州市石狮市华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邹雪凤,女,1987年06月09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

本院于2020年0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爱约童装商行与被执行人邹雪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雪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爱约童装商行款项296653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邹雪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邹雪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邹雪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06月04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06月04日)、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

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雪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被执行人邹雪凤尚有款项296653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邹雪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