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钟可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3民初19274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1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钟可润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3民初19274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杨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尚园,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可润,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钟可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钟可润归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53,740.53元(以下币种同)、支付相应利息等、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钟可润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上海银行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

截至2020年8月5日,钟可润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息等共计77,767.19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催收未果后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交的信息,无法向钟可润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且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钟可润的有效身份证明,使本院无法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陆凤高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