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4021569L(1-1)。
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学云,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治磊,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农商行)诉被告盛治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湖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学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治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湖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盛治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240.2元、利息1521.29元、逾期费用2549.83元,合计人民币23311.32元(利息及逾期费用已算至2020年6月2日,此后的利息及逾期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盛治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时,太湖农商行将利息及逾期费用计算截止日明确为2020年8月2日。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8日,盛治磊向太湖农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贷记卡.金卡”。
盛治磊填写了申请表,签字同意遵守信用卡业务章程,知悉并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等。
依盛治磊的申请,太湖农商行核准并向其发放了卡号62×××744的信用卡。
盛治磊激活该卡,并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
截至2020年6月2日,尚欠太湖农商行透支款本金19240.2元、利息1521.29元、逾期费用2549.83元,合计人民币23311.32元。
太湖农商行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盛治磊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7月18日,盛治磊向太湖农商行申领杜鹃信用卡,申请卡片类型为“贷记卡.金卡”。
盛治磊按要求填写了《杜鹃信用卡申请表》,太湖农商行受理后,对盛治磊进行了资信调查,同意了盛治磊的办卡申请,批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
盛治磊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注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计息、对账、还款及账户管理(合约附有信用卡收费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合约第三条对账及还款:…(三)信用卡还款条款1.…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外的透支利息。
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3.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规定,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之后,太湖农商行向盛治磊发放了卡号为62×××74的信用卡。
2019年8月2日,盛治磊将信用卡激活,并持卡透支消费至2020年6月2日关卡。
经对账,截止2020年6月2日,盛治磊累计欠到太湖农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240.2元、利息1521.29元、逾期费用2549.83元,合计人民币23311.32元。
太湖农商行按月通过约定的电子对账方式向盛治磊发送对账单并催促其按时还款,逾期后,又多次向盛治磊催促还款,但盛治磊一直未能还清款项,故太湖农商行向本院起诉,其请求前述。
上述事实,有太湖农商行的陈述、太湖农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盛治磊身份证复印件、杜鹃信用卡申请表、《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管理办法、电子对账单、太湖农商行情况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理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盛治磊向太湖农商行申领信用卡并签字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太湖农商行经审查同意发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约关系,且其合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盛治磊持卡透支消费后,未能及时还清透支款项,经太湖农商行多次催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太湖农商行要求盛治磊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所欠的本金及利息、逾期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盛治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对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应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治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240.2元、利息152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