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郁小平,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姜有才与郁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确认:郁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有才1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郁小平负担。
(姜有才同意其预交的上述款项由郁小平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郁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姜有才支付)。
因郁小平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有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反规避执行公开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因郁小平另案起诉姜有才,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姜有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申请执行人姜有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