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东田诉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202民初6440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5公开日期:2020-09-04
当事人:曹东田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皖1202民初6440号 公开开庭时间2020年8月11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原告 曹东田,男,1962年lO月1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礼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理人:马金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荣,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4716元(逾期交房日期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之后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30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建造的位于颍州区天章水岸国际小区11#106室的房屋。

双方签订的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749532元。

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出卖人)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子交付给原告(买受人)。

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交房引起业主信访。

后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给10#楼、11#楼的业主出具《承诺书》,承诺:1、于2019年10月15日交房,如不能按期交房,给10#楼、11#楼的业主每户支付总房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

另查明,2017年1月14日因治理环境污染,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文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整顿。

2018年初阜阳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工程工地,下发停工令。

裁判理由 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与施工总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格式合同,施工周期600天没有考虑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发掘古墓被迫停工4个月,应该酌情调减,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

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构成违约,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发掘古墓是时间是2016年,在原告购买房屋之前,被告已经具备预售房屋了,所以发掘古墓不会造成被告的工期延误,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承诺书》是被告在考虑了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为了解决业主信访问题,单方面做出的承诺。

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

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因政府治理大气污染和疫情影响,致使建设暂停,属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可部分免除违约责任责任,即治理大气污染应扣除60日,疫情应扣除30日,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诉讼期间的违约金32005.02元(749532元×0.014%×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