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永昌与王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782民初310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04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任永昌;王金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82民初3100号原告:任永昌,男,194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天军,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利,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原告任永昌与被告王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永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3252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0日,被告借到原告现金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未约定期限。

2016年3月13日,被告第二次借到原告现金6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期限1年。

2016年6月5日,被告第三次借到原告现金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期限4个月。

三笔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应付利息32520元,具体计算情况为:案涉第一笔借款自2015年12月20日借款之日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截止之日,合计54个月,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法律保护的月利率2%计算,该期间利息为21600元。

案涉第二笔借款自2016年3月13日借款之日计算至2020年6月13日截止之日,合计51个月,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法律保护的月利率2%计算,该期间利息为6120元。

案涉第三笔借款自2016年6月5日借款之日计算到2020年6月5日截止之日,合计48个月,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法律保护的月利率2%计算,该期间利息为4800元。

以上合计得出被告欠息数额为32520元。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1000元,双方由此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折合月利率2%)。

本案中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该利率依法不受法律的强制性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出借人借款和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对第一笔借款未约定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

本案中第二笔、第三笔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分别为1年、4个月,但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1000元及利息3252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