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猛、张玉琴,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荣生,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陈幼明,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庄金治与被告陈荣生、陈幼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金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荣生、陈幼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金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庄金治与陈荣生、陈幼明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2.确认庄金治对《协议书》项下址在丰泽区群峰社区“前山自然村”、原产权人为陈荣生的房产因被拆迁而衍生的补偿权益(包括安置面积、房屋增购权、拆迁补偿款)享有88平方米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0日,陈荣生、陈幼明作为甲方与庄金治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陈荣生、陈幼明将位于北峰群峰社区“前山自然村”陈荣生一住宅拆迁安置于高铁站两侧旧货市场边“龙兴小区”的安置房一套88平方米卖给庄金治。
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每平方米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00元)卖给乙方,合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陆佰元(¥2816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款项给甲方。
”第五条约定:“交房时甲方应无代价配合乙方办理一切手续,不可无故拖延。
”协议签订后,庄金治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现安置房已经可以交房,但陈荣生、陈幼明却不履行自己的配合义务,不配合庄金治跟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确认、领取房产。
陈荣生、陈幼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陈荣生与陈幼明与201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
2011年6月10日,陈荣生通过继承、分家析产取得位于群峰社区软件园二期被拆迁房屋范围内的面积为476.35平方米的房屋一处。
陈荣生与丰泽区北峰片区拆迁工作指挥部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陈荣生同意丰泽区北峰片区拆迁工作指挥部拆除其址在群峰社区总建筑面积为713.53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其中违章建筑543.13平方米;拆迁安置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及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案,其中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为476.35平方米。
2011年6月29日,丰泽区北峰片区拆迁工作指挥部向陈荣生发放了编号为103号的选房证。
2011年7月10日,庄金治与陈荣生、陈幼明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陈荣生有位于群峰社区一住宅被政府动迁,安置于龙兴小区,因急需资金周转生意,陈荣生、陈幼明与家人协商同意将安置房一套80平方米卖给庄金治,每平方米3200元,合计281600元,庄金治一次性付清款项给陈荣生、陈幼明;陈荣生、陈幼明需提供选房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给庄金治作为依据等。
协议书签订后,丰泽区群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社区居委会印章。
陈荣生、陈幼明依约向庄金治提供了选房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庄金治申请本院向丰泽区北峰片区拆迁工作指挥部调取案涉拆迁安置材料,丰泽区北峰片区拆迁工作指挥部向本院提供《继承、分家析产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选房证存根联各一份。
上述事实,有庄金治提供的《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选房证复印件,本院依法调取的《继承、分家析产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房证存根联及庄金治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荣生作为被拆迁人与丰泽区北峰片区拆迁工作指挥部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享有房屋产权调换的权益。
陈荣生及其配偶陈幼明在取得上述权益后与庄金治签订《协议书》将其中的8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调换权益转让给庄金治,该《协议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庄金治主张《协议书》是在其一次性现金支付全部购房款后陈荣生、陈幼明才与其签订的,《协议书》上已载明“乙方一次性付清款项给甲方”,其已经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
庄金治的上述主张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且有其提供的加盖了丰泽区群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协议书》原件以及陈荣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选房号复印件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现庄金治请求确认其享有陈荣生与丰泽区北峰片区拆迁工作指挥部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的产权调换安置权益、房屋增购权益以及面积不足产生的货币补偿权益,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标的系陈荣生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而非被拆迁人陈荣生建筑面积8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另依照协议书约定,庄金治仅有要求陈荣生在案涉拆迁安置用房符合交房条件后尽快与拆迁人办理选房手续并将房产交付给庄金治的权利,并无要求陈荣生依照其指定选定安置房屋并交付给庄金治的权利。
现庄金治要求直接确认其享有被拆迁人陈荣生因房屋被拆迁而衍生的88平方米包括安置面积、房屋增购权、拆迁补偿款在内的补偿权益,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陈荣生、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