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震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园,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庄金盾,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路里21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2××××××××。
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友契”)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厦门友契称,2017年7月25日,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与天津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快乐时代”)签订了编号为XW-QD2017委贷001号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就天津快乐时代委托新网银行发放贷款事宜进行合作。
2018年7月1日,新网银行、天津快乐时代与被申请人庄金盾在趣店来分期平台上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就天津快乐时代委托新网银行向被申请人庄金盾发放贷款达成合意。
被申请人庄金盾借款金额为500元(人民币,下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法,分12期还款,每月应还款43.38元,被申请人庄金盾自2018年11月1日起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九条,被申请人庄金盾构成违约,除应向天津快乐时代支付未还本金391.1元、未还利息11.93元,还应支付逾期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之和31.49元(自被申请人庄金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逾期罚息=逾期本金*0.03%*逾期天数,逾期违约金=逾期本金*0.02%*逾期天数)。
2019年7月23日,天津快乐时代与厦门友契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申请人庄金盾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厦门友契,厦门友契合法获得了天津快乐时代的上述债权。
申请人厦门友契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编号为XW-QD2017委贷001号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放款流水和债权清单、债权转让协议各一份。
现申请人厦门友契要求被申请人庄金盾给付未还本金391.1元、未还利息11.93元,以及逾期罚息和逾期违约金之和31.49元,以上合计434.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庄金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共计434.52元,其中未还本金391.1元、未还利息11.93元,逾期罚息和逾期违约金31.49元(自被申请人庄金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逾期罚息=逾期本金*0.03%*逾期天数,逾期违约金=逾期本金*0.02%*逾期天数)。
申请人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被申请人庄金盾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及案件号): 户名:厦门友契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