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新河,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2************232。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林叶权、魏新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9日经清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魏新河欠林叶权装修一楼南洋大师工程款和四楼、五楼装修工程款合计22200元,定于2019年10月18日归还,支付方式:微信支付;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不再因此事去追究对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三、双方签订协议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魏新河未能履行上述所规定的还款协议,林叶权可以直接向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履行方式、时限:2019年10月18日微信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