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志丹,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蔡志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5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蔡志丹应向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6446.31元及利息等。
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因余额较小暂不扣划。
本院向有关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