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温州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27939-9。
法定代表人:胡振中。
申请执行人朱妙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36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59310元及利息。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温州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的房产2、被执行人温州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区沙城街道七四村的土地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温州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的房产2、被执行人温州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区沙城街道七四村的土地,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扣除诉讼费1672.5元,执行费5290元,本案分配到金额251600元。
截至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温州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朱妙盛本金10771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