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刘增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0212行审110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19-09-23公开日期:2021-03-10
当事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刘增国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辽0212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负责人刘东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琨,大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仕佳,大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增国,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收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18日对刘增国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8〕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村庄用地1953.13平方米;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8〕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内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8〕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玉东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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