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东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琨,大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仕佳,大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增国,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收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18日对刘增国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8〕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村庄用地1953.13平方米;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8〕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内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8〕第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玉东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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