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晓铁与周中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05民初24336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25公开日期:2020-12-28
当事人:武晓铁;周中南;北京中舟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鹏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4336号原告:武晓铁,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舟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中南。

被告:北京鹏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院**楼**0303v>法定代表人:邓营。

被告:周中南,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武晓铁(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舟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舟公司)、北京鹏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公司)、周中南(以下简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中舟公司及鹏翔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中舟公司返还本金19万元及损失0.79135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鹏翔公司与周中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中舟公司、鹏翔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9万元用于购买中舟公司中舟宝理财产品,鹏翔公司系担保人,周中南系中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同日,原告向中舟公司支付19万元。

2018年7月30日原告被告知合同无法履行,三被告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中舟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