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素梅与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426民初403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夏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30公开日期:2020-04-17
当事人:刘素梅;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
案由:劳动争议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6民初4035号原告:刘素梅,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洋,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东光街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6744084526T。

法定代表人:李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朱可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素梅诉被告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