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华良,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邱松娇,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金文英、王华良为与被告邱松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邱松娇归还人民币54015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8月1日前的利息2815000元;其余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金文英、王华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松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俩是夫妻。
2011年2月至2015年3月,被告邱松娇应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金文英借款,共计人民币5401500元,出具《借条》15份,均约定按月利率1.8%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
被告邱松娇借款后,以沙场砂石抵扣利息计人民币300000元,本金和剩余利息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松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金文英、王华良人民币5401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 二、被告邱松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文英、王华良201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