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法庆、陈某12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110刑初280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28公开日期:2020-04-17
当事人:陈法庆;陈某12
案由:敲诈勒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110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法庆,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

2009年11月27日,因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18年6月12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汤国柱、徐超,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2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12及其辩护人汤国柱、徐超到庭参加诉讼。

其间,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12以非法占有目的,或举报后胁迫对方借款和购买玛咖等物,或强行索要干股,多次对杭州市余杭区的道路施工单位实施敲诈。

具体如下:1、200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12以杭州市余杭区勾仁大道北线工程存在塘渣质量等问题,向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进行实名举报。

作为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被害人丁某、陈某1、沈某1、陈某2等人经商议,决定由被害人沈某1出面和被告人陈某12协商放弃举报。

被告人陈某12趁机以借款为名从被害人处敲诈得款人民币150万元,并借机和陈某6(另案处理)承揽了该工程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的水泥稳定层材料供应。

后被告人陈某12支付部分利息及款项,至2016年年底尚有约人民币35万元未归还。

经被害人沈某1催讨,被告人陈某12向其出售1、2斤冬虫夏草。

2、2012年12月,被告人陈某12以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高新大道工程存在塘渣质量等问题,向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进行实名举报。

作为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被害人陈某3通过马某(另案处理)出面和被告人陈某12协商放弃举报。

被告人陈某12趁机以借款为名通过马某从被害人处敲诈得款人民币约31万余元。

3、2014年10月,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东区块场地平整工程由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实际承包人为被害人沈某2、孟某。

被告人陈某12和姚某1(另案处理)参与竞标未果后,陈某12便以“不给入股就盯牢”、“搞到资质降级”等言语,威胁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板陈某9向两被害人施某,强行索要干股。

被害人沈某2、孟某迫于压力和害怕被告人陈某12举报找麻烦等原因只好答应。

被告人陈某12以此从被害人处敲诈得款人民币80万元,其中个人实得人民币40万元。

4、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12以104国道马头关至勾庄段改建工程存在塘渣质量等问题,向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等单位进行实名举报。

作为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被害人杨某1或通过沈某6出面,或自己和被告人陈某12协商放弃举报。

被告人陈某12趁机以借款和出售玛咖为名从被害人处敲诈得款人民币95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12出售的玛咖价值仅为人民币5万余元。

5、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12以杭州市余杭区乔司商贸城稼东某等多条路段存在塘渣质量等问题,向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进行实名举报。

作为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被害人方某、陈某4、张某1、李某1等人经商议后,决定由沈某3出面和被告人陈某12协商放弃举报。

被告人陈某12趁机以出售玛咖为名从被害人处敲诈得款人民币60万元,后未实际提供玛咖。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2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陈某1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唯辩称其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其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12系基于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从指控的各被害人处取得钱款,并非敲诈勒索得款;(2)被告人陈某12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1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举报或威胁继续举报等方式要挟杭州市余杭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并通过借款后不归还或归还部分借款、销售玛咖、天麻等物、索要干股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

具体如下:(一)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12向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实名举报杭州市余杭区勾仁大道北线工程存在塘渣质量等问题。

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被害人沈某1、丁某、陈某1、陈某2等人经商议后,决定由被害人沈某1出面和被告人陈某12协商放弃举报。

被告人陈某12趁机以借为名从被害人处敲诈得款人民币150万元,并借机承揽了该工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左右的水泥稳定层材料供应,为掩盖罪行,被告人陈某12先归还全部款项,后又让被害人通过其他人账户转账等方式另行支付人民币60万元,其间,被告人陈某12支付部分款项及利息,至2016年年底尚有人民币35万元左右未归还。

经被害人沈某1催讨,被告人陈某12向被害人沈某1出售一二斤冬虫夏草。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杭州义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总经理;2009年,陈某12举报勾仁大道四个标段的塘渣粒径超标,质监站要求停工整改,质监站召集开会时陈某12也参加;会议结束后,另外一、三标段的负责人说陈某12经常举报矿山、印染等环保问题,目的就是为了让被举报单位的老板付钱,付钱后陈某12就不举报了,当时其等人商定由其出面跟陈某12协商,其在陈某12办公室里时,让陈某12以后不要举报了,陈某12说要做工地里的道路稳定层供应才不举报,其说陈某12做不来的,陈某12又提出要借150万元做生意,每月利息6000元,一年之内还给其等人,其和另两个标段的老板商量后觉得如果不借钱给陈某12,陈某12还会继续举报,就答应借给陈某12,同时做好了陈某12不还钱的准备,但钱还是会向陈某12要的,能要回来多少是多少,其付给陈某1210万元现金,并分别在2009年11月20日、26日转给陈某12100万元、40万元(其和一标段的陈某1、丁某、三标段的王某2各拿出50万元,陈某12的收款账号是10×××28),当时陈某12说每月支付利息,后陈某12付过5个月的利息,之后陈某12就没有付过利息;四标段的沈某3没有借钱给陈某12;质监站复验通过后其等人复工,陈某12就没有举报了;陈某12借钱三四个月后,说要做点水泥稳定层的材料供应,其心里不愿意,但怕得罪陈某12,陈某12举报其的工程,就同意由陈某12供应慢车道的水泥稳定层材料,后来陈某12安排了陈姓男子供应材料;2010年6月,陈某12说不想跟其三人发生关系,显得他是敲诈之后拿的钱,要将150万元钱还给其等人,让其等人再以其他人的名义借给陈某1260万元(意思就是从账面上看陈某12已经还清了150万元,另外借的60万元就跟之前的举报没有关系了),后陈某12分别于2010年6月22日、同年7月14日转给其100万元、50万元,同年7月20日,其让张某2转给陈某1237万元,同年8月7日,陈某12转给其37万元,同年10月9日,其让张某2转给陈某1225万元,另外其通过现金或让其他人转给了陈某1235万元,至2010年10月28日,陈某12还欠其60万元,所以陈某12重新出具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期限一年,每月利息3000元,之后陈某12没有付过任何利息,其查过其和其妻子、张某2名下的常用银行卡,没有发现陈某12的还款记录,其印象中陈某12没有还过本金,但其不能确定;之后其多次找陈某12要钱,陈某12都说没钱,2016年底,陈某12说手里有玛咖和冬虫夏草可以卖给其,抵掉60万元,其当时想要了这么多年也没有要到钱,能要点东西也好的,就同意了,后来陈某12给其一两斤冬虫夏草,这些冬虫夏草看上去一般,肯定不值60万元;陈某12还的90万元,其和丁某、俞某1各30万元等事实;2、被害人丁某、陈某1的陈述,证实丁某是杭州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勾仁大道一标段工程的负责人,陈某1是该工程的股东;2009年,陈某12举报勾仁大道(丁某、陈某1承包了一标段)的宕渣粒径不符合标准,后丁某、陈某1等人应陈某12的要求借给陈某12150万元(丁某、陈某1各出25万元),做好了陈某12不归还的准备,质监站复验通过后陈某12就没有举报了;如果不借钱给陈某12,陈某12会一直举报,如果抽查不通过还要返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损失远不止50万元;陈某12还了30万元等事实;3、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俞某1所在的宏程公司老板王某2将竞得的勾仁大道北线工程交给其所在的公司负责,2009年下半年,陈某12举报道路塘渣粒径超标,敲施工单位的竹杠,后从施工单位借了一些钱,并做了部分水泥稳定层工程等事实;4、证人俞某1的证言,证实其原来是杭州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2;2009年左右,陈某12一直举报勾仁大道塘渣粒径不合格,造成工程停工,损失几十万元,其等人没办法,最后借给陈某12150万元,并由陈某12供应水泥稳定层材料;其等人付钱后,陈某12就再没有举报了;后来陈某12还给每家30万元等事实;5、证人沈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09年,陈某12举报勾仁大道一二三四标段的塘渣粒径不符合标准,沈某1说陈某12要向每个标段的老板借款50万元,其等人都认为如果不借给陈某12,陈某12会继续举报,只能借给陈某12,但其最终没有借给陈某12;后来其施工时陈某12经常叫人来拍照,意思是一直监督其,其跟对方说你要举报就去举报好了,过了一段时间,陈某12让其将四标段的水泥稳定层材料供应交给他,他就不举报了,其为了少点麻烦,就同意了,后来由陈某12介绍的陈某6供应水泥稳定层材料,总价171万元等事实;6、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应陈某12的要求向勾仁大道三四标段供应水泥稳定层材料,其中三标段的材料价值30多万元,四标段的材料价值170多万元,其领过两次款,其他款项都是陈某12的兄弟“啊五”去领的,其从中赚了十几万元;其听施工单位的人说因为陈某12举报,他们没办法才向陈某12购买水泥稳定层材料;陈某12经常举报余杭区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目的就是为了敲施工单位的竹杠,让老板将部分工程交给他,或直接向老板要钱等事实;7、证人饶某1的证言,证实勾仁大道二标段的中标施工单位是耀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标段的中标施工单位是义乌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标段的中标施工单位是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9月,其单位接到陈某12的举报并查实后要求施工方整改,整改期间及整改完成后,陈某12对整改情况满意;施工单位私底下说过陈某12这个人比较难弄,狮子大开口;陈某12每次举报的时间点都掐得很准,都是在施工单位路基施工完成之后,即将铺塘渣的时候举报,这样施工单位返工的话成本很大的事实;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平时参与处理公司事务;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勾仁大道分成四个标段,一标段的施工单位是杭州宇航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标段的施工单位是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标段的施工单位是杭州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标段的施工单位是杭州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陈某12举报了勾仁大道的塘渣粒径不符合要求,整改完成后由质监站复验,之后陈某12就没有举报了等事实;9、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没有人说陈某12一句好话,其听说陈某12经常以环保、举报等为名敲诈勒索他人,其和搞道路建设的人吃饭时听他们说陈某12很坏,专门盯着余杭区内的道路建设粒径超标问题,如果有人和陈某12关系好一点,陈某12就不举报,如果关系不好陈某12就举报,施工单位就给陈某12钱来摆平,陈某12收钱之后就不再举报了;陈某12一般等道路上的塘渣基本铺好了才去检查,因为如果塘渣刚开始铺,陈某12举报的话,施工单位进行返工的代价小,反之返工的代价就很大,这样的话,施工单位为了不全部返工,就只有去找陈某12,陈某12就是抓住这一点;其知道陈某12平时不做玛咖生意的,向陈某12买玛咖的是施工单位的老板等事实;10、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9月,陈某12举报勾仁大道(第三标段是俞某1负责的,第四标段是沈某3负责的)宕渣粒径直径、含泥量不达标,质监站要求建设方停工整改,质监站召集监理、建设方、施工方开会时陈某12也参加,过了一个月左右,建设方叫第三方检测单位来检测时通知陈某12到场,陈某12没有来,叫了一个年轻人到场,检测通过后施工方继续施工,之后陈某12没有投诉过,其听说施工方跟陈某12谈好,将事情摆平了等事实;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跟着沈某1做财务工作,沈某1让其转过几笔钱给陈某12,2010年7月20日及10月9日,其分别转给陈某1237万元、25万元等事实;1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夏天,陈某12想让其将良渚街道金昌路道路施工工程的水泥稳定层工程交给他做,否则就要举报其,其没有同意,后陈某12举报其工程的塘渣粒径超标,其进行了整改;陈某12是举报专业户,举报的目的就是为了敲诈施工单位,让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交给他做,或是给陈某12钱,或向陈某12购买玛咖,陈某12得到好处后就不会举报了等事实;13、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2017年5、6月,其应陈某12的要求联系王某1,让王某1叫冯某将工程的水泥稳定层工程交给陈某12做;陈某12经常通过举报威胁施工单位,陈某12惯用的伎俩是等施工单位铺好塘渣了再举报,这样施工单位整改的损失很大等事实;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6、7月,陈某7跟其说陈某12想做冯某道路工程里的水泥稳定层工程,如果冯某不肯的话陈某12要举报冯某的工程,其联系冯某,冯某说陈某12已经联系过他了,他的水泥稳定层工程已经交给其他人做了,次日,陈某12又联系其,其让陈某12自己联系冯某;陈某12经常举报别人的道路工程,好让别人给他点工程做做等事实;15、证人戴某1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塘渣路基整改会议纪要、施工及整改方案,证实2017年,陈某12举报其公司承包的未来科技城永兴路东段、龙兴路的宕渣粒径超标,公司整改后通过了验收,当时发包方的高某经理说陈某12盯着其公司的几个项目,让公司保证施工质量,还说陈某12经常打电话说要举报宕渣粒径、含泥量、水泥稳定层等问题;陈某12经常举报道路工程的宕渣粒径超标,以此向施工单位要好处,很多施工单位都付钱让陈某12不要举报,或通过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陈某12购买玛咖等事实;16、证人高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施工清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话记录,证实其所在的杭州未来科技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未来科技城周边有很多道路在建,在施工前,其听行业里的人说有个叫陈某12的人经常通过举报道路宕渣不合格向施工单位要好处,因此公司比较小心,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施工;2017年10月,水泥稳定层刚铺好,陈某12就举报道路宕渣粒径不合格,经过检测,宕渣粒径基本合格,一些小问题都整改好了,约半个月后,陈某12找到其反映宕渣粒径不合格,他会盯着的,其问陈某12有什么要求,陈某12也不说,后来陈某12又打电话反映宕渣不合格,其说道路都是按照国家标准施工的,让陈某12去举报好了,陈某12见在宕渣粒径方面找不到问题,就开始反映宕渣含泥量偏高,其知道陈某12的目的就是通过给其施加压力,让其告诉施工单位陈某12盯着项目,让施工单位去摆平陈某12,陈某12好向施工单位要好处,其让陈某12去举报好了,陈某12检测发现含泥量符合规定后,又说会一直盯着水泥稳定层、沥青的质量等,陈某12每隔一段时间就向其反映道路质量问题,其都不予理会等事实;17、证人朱某1的证言、信访交办单,证实其是杭州浩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5年8月,陈某12举报公司施工的常二路某3路基工程塘渣粒径超标,公司整改完成后继续施工;每次有人中标了道路工程后,陈某12就会打电话询问中标公司负责人的家庭情况、联系电话等,其每次都搪塞过去等事实;1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其所在公司中标的锦江路被陈某12举报宕渣粒径超标,后整改好了;其打听过陈某12这个人,陈某12曾经举报道路建设工程,好弄点工程做做,质监站和安监局要求500家左右公司做好工程,不要向陈某12购买玛咖等事实;19、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公司中标的崇明路、尚某被陈某12举报宕渣粒径超标等事实;20、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1997年至2002年,陈某12举报其的石矿粉尘污染10余次,每次举报后陈某12都叫其一起打牌,其输点钱给陈某12后陈某12就会消停一段时间,其共输给陈某12至少50万元,还有一次其给了陈某125万元现金等事实;21、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1995年左右,陈某12就开始举报矿场,后来又举报道路工程,目的是为了向老板要钱;1999年左右,陈某12经常叫胡某1等石矿老板一起赌博等事实;22、证人吴某1、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陈某12举报吴某1、朱某2施工的奉运路的塘渣粒径超标,吴某1说钱都是从银行贷款的,没有钱,陈某12说供应水泥稳定层材料,吴某1、朱某2说在同等价格下可以向陈某12购买,陈某12不满意,后来又举报,吴某1、朱某2就自己买了机器对塘渣进行破碎,没有理会陈某12等事实;2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行业内的人都知道陈某12,他经常去道路建设工程工地上拍照,然后敲诈施工单位等事实;2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陈某12没有正当工作,就是靠敲诈企业生活,陈某12从九几年就开始举报企业、道路工程不达标或有污染,这些老板就会让陈某12不要举报,陈某12就会高价卖很差的东西或直接借钱,如果老板不同意,陈某12就会继续举报,陈某12还靠着举报得到了“农民陈某12”的称号,但实际上陈某12是为了个人利益才举报的;陈某12家里的房子造得很好,听周边老百姓说是靠敲诈企业的钱来造的等事实;2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陈某12没有正当工作,经常举报石矿、道路工程、企业等,实际上是用环保卫士的名头敲诈企业,很多村民说陈某12在2012年左右造房子的二三百万元都是敲诈来的等事实;26、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其就听说陈某12经常举报道路工程等,向施工单位施某,最终强迫施工单位借钱给他,或高价向他购买玛咖,另外陈某12还与境外媒体勾结,宣传不正当言论,是非法信访专业户等事实;27、证人戴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12没有正当工作,就是靠举报别人敲诈钱财等事实;28、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陈某12没有工作,常年举报余杭区范围的道路塘渣粒径超标等事实;29、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陈某12经常举报道路工程,敲施工单位的竹杠,让施工单位向陈某12购买玛咖,徐某1是陈某12的徒弟等事实;30、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其原来和陈某12是情人关系,陈某12没有工作的,每天开车逛来逛去;2014年,有几次其听到陈某12打电话威胁对方如果工程不给他做的话,他就要举报对方,其听说仁和街道很多老板都被陈某12敲诈过,陈某12造房子的钱都是敲诈来的等事实;31、证人陈某8的证言,证实2010年、2011年,其父亲陈某12出资建造了房屋,大概花了二三百万元等事实;32、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其前夫陈某12出资建造了家里的房子,平时家里的开支都是陈某12支付的等事实;33、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胡庆余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几年的冬虫夏草价格基本没有变化,其店里销售的冬虫夏草的价格从每克80元到每克700元不等的事实;34、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实2009年8月3日,杭州宇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从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勾仁大道北线一标段工程,合同金额40614764元;2008年12月22日,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勾仁大道北线二标段工程,合同金额48269927元;2008年12月21日,杭州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勾仁大道北线三标段工程,合同金额53080185元;2008年12月21日,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勾仁大道北线四标段工程,合同金额43636381元的事实;35、举报材料、信访交办单、会议纪要,证实2009年9月10日,陈某12举报勾仁大道塘渣不符合标准及后续整改的情况;3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交易记录,证实沈某1分别于2009年11月20日、26日转账100万元、40万元给陈某12,之后沈某1收到5笔6000元;2010年6月22日、同年7月14日,陈某12分别转账100万元、50万给沈某1,2010年7月20日,张某2转给陈某1237万元,2010年8月7日,陈某12转账37万元给沈某1,2010年10月9日,张某2转给陈某1225万元的事实;37、借条,借款人为陈某12、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的借条内容为“今向沈某1借到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月利息叁仟元整,三个月付一次。

所借款到2011年10月28日前归还。

特此借据。

”;38、接受证据清单、对账单、承诺书,证实勾仁大道四标道路工程由陈某6供应路基水泥稳定层材料的款项171万元已结清的事实;39、接受证据清单、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证实填方路基应优先选用级配较好的砾类土、沙类土等粗粒土作为填料,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50mm的事实;40、接受证据清单、监理汇报材料、联合质量检查会议纪要,证实勾仁大道北线工程被举报后返工整改的情况;41、大红鹰超市李宝赢堂、方回春堂冬虫夏草的价格照片,证实冬虫夏草的零售价格等情况;42、被告人陈某12的供述和辩解,侦查阶段称很多年前,其路过余杭区勾仁大道北线4个标段的道路路基施工现场,发现塘渣粒径超标,遂向余杭质监站实名举报,后4个标段的施工单位派沈某1找了其好几次,提出给其钱,让其不要举报了,其说只要整改好了就行了,后对方提出让其做点生意,其就提出让陈某6做水泥稳定层,之后由沈某1牵头,让陈某6与被举报的施工单位的另外两名老板协商,后陈某6承包了水泥稳定层的工程;后其因资金紧张,让沈某1等人借给其150万元,经公证处公证后,其出具一张内容为其向沈某1借款150万元的借条,同时约定支付利息,沈某1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其150万元,后来其一次性付了五六万元的利息,其还了90万元借款后重新出具了一张其向沈某1借款60万元的借条,后来其还给沈某120万元或25万元,至2017年年初其还欠沈某135万元或40万元,之后有一天,其提出卖天麻和玛咖给沈某1,沈某1提出要购买冬虫夏草,其遂卖了26.5万元的1斤冬虫夏草给沈某1,并以其欠沈某1的借款抵扣货款,剩下的钱款其以后再还,当时沈某1将60万元的借条还给了其(后又称借条没有还给其);后来其没有举报过沈某1等人的工程;其购买1斤冬虫夏草的价格是商业机密,其不能说等;庭审中称其后续归还了115万元;一般其举报后相关部门会联系其说其举报属实,已经要求返工整改,其后续没有去看过举报的路基情况,其没有就同一路段举报过两次以上的情况等。

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2年12月,被告人陈某12向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实名举报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高新大道工程存在塘渣质量等问题。

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被害人陈某3通过马某(另案处理)出面和被告人陈某12协商放弃举报,被告人陈某12趁机以借为名通过马某从被害人陈某3处敲诈得款人民币31万元左右。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2012年下半年,浙江伟达建设工程公司将仁和街道高新大道的宕渣铺好后准备铺路面时,陈某12向余杭区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举报宕渣粒径超标,质监站要求返工整改;其知道陈某12经常通过投诉道路等方式向道路建设方要钱,而且如果陈某12再投诉其他路段的话影响工期,返工整改成本很高,所以通过监理费某和余某找到马某,并安排傅某与马某沟通解决此事,后来其同意付给对方60万元,其第一笔转了20万元或25万元给傅某,由傅某转给马某,后来质监站的人反映陈某12已经撤销举报了,之后陈某12也没有举报高新大道工程;2016年10月14日,其转给马某最后一笔25万元;马某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假合同,说是马某帮公司做了一段60万元的工程,实际上是没有做的,无非是找一个给马某钱的名头等事实;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陈某12经常举报道路建设问题,2012年底,因为陈某12举报道路塘渣粒径超标导致仁和街道高新大道停工,俞某2、傅某等人叫其出面让陈某12不要再举报了,其打电话让陈某12不要再举报了,并说可以付钱,陈某12说考虑考虑,后来陈某12说工程如果要返工的话要几百万元,只要给他五六十万他就不投诉,其提出效益好的话付给陈某1260万元,效益不好的话付给陈某1250万元,陈某12默认;傅某同意付给陈某1250万元,并让其出面付给陈某12,2013年2月7日,傅某转给其10万元,但陈某12嫌钱太少,其和陈某12商定其第一笔付给陈某1227万元,同年2月8日,其在仁和街道余杭农村商业银行门口付给陈某1220万元现金,另外7万元折抵之前陈某12造房子时从其处拿的7万元,陈某12出具了27万元的借条给其,之后余杭区质监局复查通过,陈某12也没有再举报;之后陈某12隔三差五让其向施工方要钱,同年5月9日,傅某转给其15万元,另外其陆续付了几笔3万元、5万元的现金给陈某12(其中一笔二三万元是其和沈某4等人打麻将时陈某12到仁和大厦棋牌室里拿的),陈某12到云南时间,让徐某1从其处拿过两次共六七万元钱,陈某12还到其家里拿过两次钱,2016年10月14日,陈某3转给其25万元,其在仁和街道余杭农村商业银行门口付给陈某12四五万元现金;施工单位总共付了50万元,其中陈某12实际拿到43万元,其拿到7万元;陈某12造房子的时候向很多做道路的人借钱,其等人借钱给陈某12都是迫于无奈,如果不借钱给陈某12,陈某12肯定会盯上其等人,举报其等人的工地,其借给陈某127万元的时候没有让陈某12写借条;道路建设圈子里的人都知道陈某12这个人,如果不给陈某12钱的话,陈某12就会继续举报,假如整条路全部返工的话,需要花费二三百万元,还耽误工期;陈某12没有说为什么要出具借条给其,但其听道路施工圈子里的人说,拿钱出具借条是陈某12的套路,这样万一公安机关调查的话,陈某12就可以说钱是向别人借的,以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陈某12还要求只收现金;傅某让其出面联系陈某12时,其提出要在高新大道建设工程里入股,一来由其支付给陈某12的钱,方便其和施工单位结算,二来如果整个工程赚钱的话,其也可以赚一点,其和傅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是其向对方提供技术支持,占一半的股份,由其出面支付陈某12要的50万元,后来施工单位不认可其和傅某的协议,其没有分到钱等事实;3、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浙江伟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铺建仁和街道高新大道水泥稳定层时,余杭区建设局质量监督站说接到举报道路宕渣粒径超标,要求停工整改,工程停工了半年左右;后来其等人打听到是陈某12举报的,就通过马某出面和陈某12协商,马某说只要支付60万元陈某12就不举报了,公司同意,谈好以后不超过半个月,2012年12月左右,道路返工通过验收,也没有人举报;后转给马某三笔钱,2013年2月7日第一笔10万元、2013年5月9日第二笔15万元、2016年第三笔25万元;其听说陈某12投诉了很多道路建设公司,以此要钱;2012年12月左右,马某和其公司签订了一份假合同,内容是马某帮工地做了一段60万元的工程,公司以工程款的名义将钱付给马某的等事实;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之前是杭州仁和先进制造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3年,陈某12向余杭质监站举报仁和高新大道道路工程路基塘渣粒径超标,余杭质监站要求施工单位浙江伟达整改,浙江伟达的责任人陈某3通过马某联系到陈某12,并通过马某从中斡旋,最终付给陈某1230万以上的好处费,陈某12撤销了举报,工程得以复工;陈某12举报了仁和街道、未来科技城、良渚组团等地的很多道路工程,如果在铺路基的时候举报,返工的损失很少,如果等到道路施工基本完成了再举报,返工的损失很大,陈某12就是抓住这一点来举报,这样他就可以要更多的钱,仁和做道路工程的圈子都知道陈某12举报就是为了钱,如果给了钱陈某12就会撤销举报,如果没有给钱,陈某12就会继续举报等事实;5、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在仁和街道××大道施工路段做监理,路基建设进行到尾声时,质监站的饶秋生下来检查,称有人举报高新大道路基塘渣粒径超标,要求整改,当时停工了几个月;施工单位打听到是陈某12举报的,就让与陈某12关系比较好的马某与陈某12协商,让陈某12撤销投诉,后来其听说施工单位付给陈某1230万元好处费,陈某12不再追究塘渣粒径超标问题,施工单位进行部分路段整改后,质监站抽样检查合格后继续施工,陈某12没有再进行举报;在余杭做工程的人都说陈某12经常举报道路塘渣粒径超标,最后都是施工单位出钱摆平的等事实;6、证人徐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左右的一天,其按照陈某12的吩咐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仁和支行门口向马工(经辨认为马某)拿了2万元现金,然后交给了姚风来(陈某12欠姚风来钱);还有一次,其按照陈某12的吩咐到玖雨门口向马某拿了二三万元现金,然后其将现金交给陈某12等事实;7、证人饶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余杭区质监站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2008年开始,陈某12多次举报道路工程的宕渣粒径超标问题;2012年12月10日,陈某12举报仁和街道高新大道的宕渣粒径超标,同年12月17日,其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到现场调查取证,邀请陈某12参加,但陈某12不愿意参加,经检查,陈某12举报属实,遂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经过整改合格后才复工;其接到信访单以后及实地抽样调查时都联系过陈某12,最后的整改结果是由余杭区住建局信访办答复陈某12的;复查后,其电话告知了陈某12复查结果,并询问陈某12是否需要复查的照片及记录,陈某12说不需要;其听说施工单位私底下已经花钱摆平了陈某12;2008年以来,陈某12投诉了仁和的工程2次、未来科技城的工程1次、临平新城的工程1次、余杭经济开发区的工程1次、良渚组团的工程1次,有几次一次性投诉了七八条道路,其单位处理后,陈某12对投诉事项都没有继续投诉,其听说大多数施工单位为了能让陈某12不再投诉,私下里给了陈某12好处等事实;8、证人钱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2平时没有事情做,经常举报道路、石矿问题,然后逼迫老板付钱,这样他才停止举报;2013年底2014年初的样子,其丈夫马某在做高新大道的工程,陈某12到其家里拿过别人给陈某12的钱,2015年9月的样子,陈某12又到其家里拿了一次钱,后来其得知这些钱是陈某12敲诈陈某3的钱,当时是马某垫付的等事实;9、证人沈某4的证言,证实其听说陈某12经常举报道路工程,目的就是向施工单位要钱,施工单位如果不给钱的话,陈某12就会继续举报,后来演变成施工单位在陈某12举报之前,主动给陈某12钱,让陈某12不要举报;陈某12举报仁和高新大道粒径超标后,施工单位通过马某付给陈某1250万元,其中2017年9月,其和马某、吴某2在仁和大厦棋牌室打麻将时,陈某12到棋牌室找马某,马某给了陈某12二三万元现金等事实;10、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12经常举报道路工程,然后向施工单位要钱,在仁和做道路工程的人都很怕他,2013年初,其听说陈某12举报高新大道塘渣粒径超标,导致道路停工等事实;11、证人钱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2014年初的一天晚上,陈某12到其家里向马某拿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钱;2015年8、9月的一天晚上,陈某12又到其家里向马某拿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钱等事实;1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听说高新大道施工方通过马工交给陈某1250万元钱的事实;13、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信访交办单、举报材料、处理报告、整改通知书回执、塘渣路基整改方案、检测报告、会议纪要、限期整改通知单,证实2012年12月10日,陈某12举报高新大道路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进行监管、整改及后续进行整改的情况;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2月7日,傅某转给马某10万元,同年2月8日现取30万元,2013年5月9日,傅某转给马某15万元,2016年10月14日,陈某3转给马某25万元等事实;1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条,证实公安机关从马某的轿车里查获一张27万元的借条,借款人为陈某12、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8日的借条显示“今向马某借到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正(270000元),特此借据”等事实;15、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设计规范,证实路面设计的相关要求;16、被告人陈某12的供述和辩解,称2012年左右,其路过仁和街道××大道施工路段时,发现塘渣粒径超标,遂向余杭区质监站实名举报,后来质监站的工作人员饶某2跟其说其举报的内容属实,已经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过了三五天后,仁和街道党工委书记让其不要再举报高新大道了,肯定会整改好的,其当时说既然举报了,肯定要整改的,之后其就没有举报了;高新大道的施工单位或马某没有就其举报的事情来找过其;2013年初,其因为造房子,资金紧张,向马某借钱,同年2月8日,马某从仁和街道农商行取款,在银行门口给其27万元现金(一直没有还);另外还有几次,其因为手上没钱,向马某借钱,就让徐某1到马某处拿过几次钱,每次拿1万元、2万元或3万元,其有钱之后马上还给马某的等。

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2014年下半年,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竞得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东区块场地平整工程,实际由被害人沈某2、孟某施工。

被告人陈某12和姚某1(另案处理)参与竞标未果后,被告人陈某12通过威胁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板陈某9的方式向两被害人施某,强行索要干股,被害人沈某2、孟某迫于无奈同意给被告人陈某12三分之一的干股。

被告人陈某12以此从被害人沈某2、孟某处敲诈得款人民币80万元,其中个人实得人民币40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沈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其和孟某借用中临公司的资质竞得仁和联东U谷东区块场地平整项目,在竞标现场陈某12说“放心好了,这个事情我会弄到底的”;过了几天后,陈某9让其解决好与陈某12的事情,其到陈某12家里,姚某1也在,陈某12提出要占很大的股份,其不同意;又过了两三天,陈某9跟其说“小伙子,跟法庆这个人弄不灵清的,法庆这个人你也是知道的,钱少赚点不要紧,你跟他谈谈好么好了,否则我们这么大的公司有这么大的工程在做,他如果三天两头举报,我们也弄不好的,如果你们都谈不好,这个标就废掉好了,我们公司自己做”;后陈某12到其家里,其提出给陈某1250万元钱,陈某12不同意,坚持要入股,同时提出不垫资、不承担额外开支,不管尾款有无清算,他都要拿到工程盈利,其没有办法,只好给了陈某12三分之一的股份(陈某12、姚某1各一半),后来陈某12、姚某1各分得40万元(当时尾款没有结清);陈某12和姚某1除了派人到工地记账外,其他没有任何投入,说白了陈某12就是敲竹杠、吃干股;陈某9应该是考虑到陈某12经常举报建筑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如果不让陈某12入股的话,陈某12会举报陈某9名下的其他建筑工程,其听说陈某12通过举报道路施工质量问题迫使施工单位将拉塘渣、水温稳定层等业务将给陈某12做等事实;2、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陈某12经常举报仁和道路建设塘渣问题、石矿粉尘问题,以此向施工老板要钱;2014年,其和沈某2从中临公司承包了仁和联东U谷东区块场地平整项目,陈某12找到其、沈某2说要入股,其和沈某2不同意,陈某12去找了中临公司的老板,老板让其和沈某2给陈某12股份,后来沈某2和陈某12商定其和沈某2、陈某12各占三分之一股份,陈某12的股份还分一半给姚某1,同时陈某12提出他不会投入资金,不承担请客吃饭等额外开销,不管工程尾款有无收到,他的钱一分不能少,他和姚某1会派人到工地记账,说白了陈某12是吃干股;工程完工后,陈某12、姚某1各分得40万元;中临公司的老板同意陈某12入股,可能是担心陈某12举报道路建设工程,如果陈某12想入股土方工程或道路建设工程,但施工单位不同意,他就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举报,最终让施工单位答应他的要求,其和沈某2如果不答应陈某12的要求,陈某12肯定回来搞其等人的等事实;3、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其和陈某12竞标仁和联东U谷的场地平整项目,但没有成功,中临建设有限公司竞得该项目,竞标结果出来后陈某12当场就威胁说他一定要做这个项目,后来陈某12将中临公司的陈老板叫到他办公室,陈某12说要做整个工程,并威胁称如果不能做的话,会盯牢这个项目及中临公司的所有项目,要搞到资质降级为止,陈老板当时看上去有点怕陈某12的,就打电话给沈某2,沈某2应该是不同意的,最后陈老板口头答应让沈某2分一半股份给陈某12,如果沈某2不同意的话,就将收的管理费给陈某12;后来其带着沈某2到陈某12家里商量,陈某12和沈某2商定陈某12、沈某2、孟某各占三分之一股份,陈某12同时提出沈某2之前投入的钱、工期里的开销不能到陈某12处报,不管工程尾款有无拿到,赚到的钱要马上给陈某12,由陈某12派人到工地记账、收小票,陈某12让其出面找几个人去现场管理,赚来的钱和其对半分,其派了陈某11、姚某3、陈某12派了徐某1到现场记账(工资从其那一份里出的),除此之外,其和陈某12没有投入过任何人力和金钱,陈某12更是从来不过问工程,也不到工地去,说白了就是吃干股;工程完工后,其和陈某12各分得40万元;陈某12应该先去找过沈某2,但沈某2不同意,然后再去找陈老板,陈老板给沈某施某后,沈某2被迫找陈某12;大家都知道陈某12这个人,只要有钱赚,不管是否中标,陈某12会想尽一切办法强行入股,陈某12入股的手段就是靠着他经常举报的名声,如果不同意他入股的话,他就会对工程进行举报,另外陈某12经常举报道路、石矿等工程,敲老板竹杠,做工程的老板都比较怕他,多少都会给他点等事实;4、证人陈某9的证言,证实陈某12经常举报道路建设、政府领导人;2014年,其所在的中临公司将竞得的仁和一块场地平整项目交给沈某2,陈某12想入股,沈某2不同意,陈某12找到其,让其叫沈某2给他一点股份,其知道陈某12很难弄的,如果不答应的话,陈某12到时候肯定会找沈某2的麻烦(比如举报土方工程的质量、自卸车不按规定、超时间运土、道路建设塘渣超标等),就让沈某2给陈某12一点股份,后续沈某2和陈某12自己协商的,还有一次其到陈某12的办公室,当时还有另外一名男子;陈某12相当于是从中吃干股,说白了就是向沈某2拿钱;陈某12自己是不做工程的,其听说陈某12接到工程后是让别人做的等事实;5、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曾听到姚某1让陈某12出面到沈某2的场地平整项目里吃干股,当时陈某12说好的;一段时间后,其应姚某1的要求到仁和联东U股场地平整项目里(该项目开始是沈某2、孟某承包的)帮忙收自卸车的小票,姚某1承诺每月给其3000元工资;陈某12在余杭区很有名气的,如果施工方不同意陈某12入股的话,陈某12就会举报,只要陈某12出面,施工方一般都会同意陈某12入股等事实;6、证人沈某5的证言、电子回单,证实杭州仁和先进制造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4日、同年12月31日、2017年1月22日支付1210510元、172930元、345749元工程款等事实;7、接受证据清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杭州中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杭州仁和先进制造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东区块场地平整工程,合同价1729300元等事实;8、调取证据清单、领(付)款凭证,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77日的领(付)款凭证显示“领款人姚某1领款金额40000元”,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7日的领(付)款凭证显示“领款人陈某12核准人沈某2领款金额50000元用途收到工程款”,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的领(付)款凭证显示“领款人陈某12核准人沈某2领款金额50000元”,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的领(付)款凭证显示“领款人陈某12核准人沈某2领款金额100000元用途联动U谷工程款”,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的领(付)款凭证显示“领款人陈某12领款金额100000元用途联动U谷”,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5日的领(付)款凭证显示“领款人姚某1核准人沈某2领款金额260000元用途联动优谷工地工程款”,落款时间为2016年5月9日的领(付)款凭证显示“领款人陈某12核准人沈某2领款金额30000元用途联动U谷倒土款”,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的领(付)款凭证显示“领款人陈某12核准人沈某2领款金额70000元用途联动优谷工地工程款,账已全部结清”,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的领(付)款凭证显示“领款人姚某1核准人沈某2领款金额100000元用途联动优谷工地工程款,账已全部结清”等事实;9、被告人陈某12的供述和辩解,称2014年底,其和姚某1竞标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东区块场地平整工程,但没有成功,竞得该工程的公司将工程交给沈某2做,其和姚某1向沈某2提出一起做工程,但沈某2不吭声,也就是委婉地拒绝,然后其找竞标成功的公司老板(其之前不认识),让老板叫沈某2和其一起做工程,老板同意,后来其和姚某1又去找沈某2,最开始姚某1提出其和姚某1占一半股份,沈某2和沈某2的合伙人孟某占一半股份,但沈某2不同意,后沈某2给其和姚某1三分之一股份,其和沈某2各占六分之一股份,同时其和姚某1还跟沈某2商定其和姚某1不干预工程,由姚某1派人到现场记账(目的是监督),盈利按占股比例分,后来整个工程盈利240万元,其和姚某1各分得40万元(其是在施工期间分几次向沈某2要的);工程施工期间,其什么都没有做,姚某1就是派了徐某1等人去记账等。

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2015年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12向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等单位实名举报104国道余杭马头关至勾庄段改建工程存在塘渣质量等问题。

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被害人杨某1自己或通过沈某6出面和被告人陈某12协商放弃举报,被告人陈某12趁机通过以借为名和出售玛咖、天麻等方式从被害人杨某1处敲诈得款人民币95万元,仅归还人民币1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12出售的玛咖、天麻仅价值约人民币57728元。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3、4月,陈某12举报其承包的良渚104国道马头关至勾庄路段道路改建工程第四标段道路塘渣粒径超标,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停工检查,其在阿林的带领下到陈某12家里跟陈某12谈,刚开始没有谈好,陈某12说如果不能按照国家规定施工的话,他会继续举报,后来其了解到陈某12举报就是为了钱,给了钱他就会放一码,如果不给钱他就会继续举报,其提出给陈某12钱后,陈某12说要50万元,其说太多,后与陈某12商定其借给陈某1280万元(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每月利息4000元,陈某12出具了借条)、送给陈某1230万元(没有写借条),开始其只付了借给陈某12的80万元(2015年8月11日转了40万元,2015年8月18日转了40万元),没有付30万元,开始的两个月陈某12没有付利息,第三个月时陈某12给了其1万元现金,之后陈某12就没有付过利息了,2017年1月,陈某12卖给其30万元的天麻、玛咖(因为其答应给陈某12的30万元没有付),2017年1月17日其付给陈某1215万元现金,另外15万元以其借给陈某12的钱抵扣,到时候陈某12只需要还65万元,后来陈某12送了五六箱天麻、玛咖给其,其估计价值10万元左右;2017年6月借款到期后,其催陈某12还钱,陈某12一直以“这段时间没钱,过段时间再还”为由拖着不还等事实;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的一天,其按照陈某12的吩咐开车带陈某12到文一西路和东西大道交叉口西南的一条正在施工的道路,陈某12检查了道路,后陈某12说该条路部分粒径超标;约大半个月后的一天,其按照陈某12的吩咐开车送了8箱至10箱的东西到余杭街道××一户人家,过了一二天,其在陈某12家里看到已经拆封的玛咖,装玛咖的箱子与其之前送的箱子是一样的,其就知道前几天陈某12让其送的东西是玛咖;其怀疑整个过程是这样的,陈某12发现这条道路粒径超标,遂举报,这条道路的老板联系陈某12,陈某12强行要求这条路的老板向陈某12购买玛咖,陈某12不再举报等事实;3、证人沈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陈某12举报良渚104国道马头关至勾庄路段道路改建工程第四标段塘渣粒径超标,其应杨某1的请求与陈某12沟通未果(杨某1知道陈某12就是为了要钱,让其去探探口风)后带杨某1到陈某12家里,杨某1与陈某12商量杨某1付给陈某12多少钱陈某12就不举报了,如果不给的话还要举报,后来因为没谈好工程不能施工,杨某1实在没有办法答应了陈某12的要求,后来其听说杨某1付给陈某1280万元;道路建设圈子里的人都知道陈某12举报过很多道路工程的,目的就是为了敲施工单位的竹杠等事实;4、合同协议书,证实104国道余杭马头关至勾庄路段改建工程的合同情况;5、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投诉具体情况汇报、工程质量举报记录单,证实2015年1月26日,陈某12举报104国道余杭马头关至勾庄段改建工程三四标路基填料超粒径的事实;6、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收条、借条、借款协议、银行凭证,甲方为陈某12、乙方为杨某1、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8日的借款协议显示“甲方因资金紧张,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为此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借款80万元,每月利息4000元,利息月付。

二:借款期限: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止。

三: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或有余杭区法院判决。

四: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为陈某12、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8日的借条显示陈某12收到借款80万元(杨某1于2017年8月11日、18日共转给陈某1280万元);收款人为陈某12、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的收条显示“今收到杨某1支付购买礼品费用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7、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称重笔录、证据执照说明、视频(光盘)及照片,证实经对杨某1持有的18盒含天麻、玛咖的礼盒进行称重,其中玛咖净重7.77千克,天麻净重9千克等事实;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天麻、玛咖的价值;9、被告人陈某12的供述和辩解,侦查阶段称2014年,其路过104国道余杭马头关至勾庄段道路改建工程时,发现塘渣粒径超标,遂拍了照,并向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实名举报,“小李”几次让其不要举报104国道改建工程,其都予以拒绝,后“小李”带着104国道施工方负责人杨某1到其家里找其,开始几次杨某1让其不要举报,其说已经举报了,只要整改好就行了,后来杨某1提出给其现金,让其不要举报了,其说不要,如果要的话就是敲诈勒索了,杨某1就问其有没有其他需要帮忙的,其提出自己经济紧张,想借80万元,会支付利息,杨某1同意,后来杭州市质监局电话回复其称其举报的工程里极个别地方存在超粒径问题,已经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整改;2015年8月8日,其和杨某1签了一份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