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良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104民初22588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26公开日期:2020-03-30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良盛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民初2258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洁,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良盛,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信用卡卡号:62×××34。

二、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情况: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

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

三、被告欠款情况:截至2018年12月17日,欠本金75755.5元、利息21943.05元,分期手续费1840.8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清偿截至上述日期的各项信用卡透支欠款,2018年12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

被告未按期清偿透支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良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8年12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75755.5元、利息21943.05元,分期手续费1840.8元,以及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