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桂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艳丽审判员 程艳婷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李思佳书记员郭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