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其满、瑞安市金潮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民终5501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温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09-23公开日期:2020-06-01
当事人:朱其满;瑞安市金潮鞋业有限公司;倪集兴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终5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其满,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金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秀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练、鲍如如,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集兴,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诉人朱其满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金潮鞋业有限公司、倪集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上诉人朱其满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朱其满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