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金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秀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练、鲍如如,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集兴,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诉人朱其满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金潮鞋业有限公司、倪集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上诉人朱其满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朱其满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