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鲁0683刑初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君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5175.93元,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9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9年8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现有余刑1年10个月6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五次。
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王君胜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王君胜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
另查明,罪犯王君胜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5175.93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君胜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君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鉴于罪犯王君胜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执行机关呈报时已从严掌握,故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