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君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6刑更86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9-29公开日期:2020-05-27
当事人:王君胜
案由:故意伤害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刑更868号罪犯王君胜(曾用名王帅杰,别名王亿),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

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鲁0683刑初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君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5175.93元,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9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9年8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

该犯现有余刑1年10个月6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五次。

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王君胜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王君胜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

另查明,罪犯王君胜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5175.93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君胜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君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鉴于罪犯王君胜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执行机关呈报时已从严掌握,故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