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香,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川,男,河北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永臣,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华,女,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秀芳与被告孙永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齐秀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永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搬离原告所有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高子明(1998年已去世)曾系夫妻,二人在肃宁县**镇西辛庄村(原属官厅乡)有宅基地和房屋一处。
被告孙永臣与原告的女儿高香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与1997年4月份结婚,育有子女后,为方便照顾孩子,二人搬至原告家中居住,期间原告于2002年将房屋在原址翻建,之后小女儿高香色于2016年4月21日去世后,被告仍在原告家中居住至今,被告不仅在原告家中无偿居住,反而由原告负责其一日三餐及料理家务,为此经常发生口角,原告碍于年事已高,无力与其争辩,只能选择默默忍受。
2018年秋末被告欲将该房屋确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为此双方矛盾激发,频发争执,虽经多方调解,均以无果收场,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被告孙永臣辩称,被告是本案争议房屋的共有权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
理由为:原、被告属于岳母和女婿的关系。
被告与原告的女儿高香色于199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因原告没有儿子,于是被告作为上门女婿与原告夫妻同住,原告一家承诺在原告夫妻百年之后,房子及所有财产均归被告夫妻所有。
1998年7月被告的岳父患病去世,被告按农村习俗为岳父送终。
2003年8月被告夫妻又将本案争议的房屋出资进行翻建,被告一家以及原告共同在该房屋内居住。
2016年3月被告的妻子患病去世,妻子去世后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赡养义务。
原告诉状中陈述纯属谎言,系受他人挑唆。
综上,本案争议房屋,系被告夫妻出资进行建造,被告作为共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搬离房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齐秀芳与高子明系夫妻关系,在西辛庄村原有房屋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户主高子明名下,人口为5人,原告提交了肃宁县土地局1987年10月20日颁发的户主为高子明编号为0507279号宅基地使用证、**镇西辛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肃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的肃宁县宅基地有偿使用清理登记表一份以证实。
被告方认为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宅基地和翻盖前的房屋为高子明一家所有,其中包括被告的妻子高香色。
被告孙永臣于1997年4月10日和高香色结婚登记,高香色系原告齐秀芳和高子明的女儿。
原告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目的是本案涉及的房屋系原告于2002年出资在原址翻建。
证人出庭证称,与原告老辈里面有亲戚关系,原告是我的远房的姑,具体我也搞不清。
我们村几个人弄了个盖房班,2002年原告的弟弟找到我,让我帮着盖房,当时盖一间房一般要1000元,因为是亲戚关系没有到1000元,盖了几间收了多少钱这么多年忘了。
问:盖的房是不是临街,哪边临街?答:不记得了,这么多年没有走动。
问:当时原告的弟弟找你,说的给谁盖房?答:是原告。
问:谁给你的钱,给了多少钱?答:都不记得了,忘了。
问:孙永臣在场吗?答:早忘了。
问:谁在场作为主家招待你们?答:原告的弟弟在那的时候多。
问:原告在不在盖房的那?答:在,跟着去收拾。
问:被告在不在?答:在。
问:原告的代理人,原告的女儿在不在?答:没有。
问:书面的证明是否是你签的,为什么跟你陈述的不一致,以哪一次为准?答:证明是我写的,以我的当庭陈述为准。
(被告方)问:你能清楚的证明这个房子就是2002年盖的吗?答:能。
(被告方)问:你对盖房的具体细节记不清了,你为什么对盖房的时间记得这么清楚,你能说一下原因吗?答:孙永臣的儿子跟我的一个伙计的孙子是一年出生的。
要不记不得这么清楚。
盖房的时候原告还推着孙永臣的孩子玩呢。
证人出庭证称,和原告没有社会关系,是老乡亲,原告的娘家是我们村。
哪一年不记得了,原告的弟弟齐秀良找到我,跟我们说找我们盖房,我说怎么你找,他说给他姐盖房,我们就去盖房了,盖了几间忘了,一间多钱不记得了,谁给的钱也不记得了。
问:盖房的时候主家谁在场了?答:原告和被告都在场。
问:谁给的钱也不记得了?答:对。
(出示署名的证明)答:我记得是我要去厕所的时候看见原告走的很急,我问她着急干嘛,她说人家等着要钱呢!问:你证明中说盖房的沙子、水泥见过齐秀芳出钱?答:我不知道,我就是干活的时候听见说拉着沙子、水泥来了,看见她走着急,问她她说,并没有看见她给钱。
问:他们这主家给过你钱吗?答:早忘了。
问:证人还有什么要说的?答:盖房的时候在主家吃过饭,只要是盖房就中午管饭。
证人用出庭证称,原告是我亲姑,哪一年记不清了,是2002年吧,孙永臣家的孩子还抱着呢,我没有参与盖房,因为这个盖房班有我的股,我虽然没有参与盖房,但是有权利分红,他们完了活结的账,谁找我们,我们就给谁要钱。
问:一开始有人找你盖房吗?答:我三叔找的我,就说他姐盖房,给她盖的吧,没有说多少钱一间。
问:你说一下年终结账关于这个房的内容?答:要回多少钱来我忘了,反正是给钱了。
(被告方)问:当时我问没问过你,用多少沙子多少灰?答:没有。
(被告方)你说一下,有没有亲眼看过原告支付这个房款?答:没有。
(出示证明一张)问:你看一下内容是谁写的?答:是写的。
问:证明中说是齐秀芳支付的款,与你今天证言不一致,为什么?答:写好了,他们在场,我就签上名了。
被告方质证意见为,三位证人均不能证明本案翻盖房屋时,是原告支付的房款,相反证人都能证明房屋翻建时被告在场,证人证明盖房期间每天中午都管饭。
因为盖房当时被告夫妻与原告同住,原告不可能一个人做饭,所以能认定,被告夫妻进行了参与。
证人用在盖房期间一直参与了。
所有盖房的事儿都是被告和用联系的,盖房的房款也是被告向用支付的。
原告方对证人证言质证意见,证人为当时盖房的参与者,对某些细节有印象,综合二人证言可信度较高,而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婿,在盖房时进行帮助,合情合理,以此并不能证明盖房款是由被告支付。
被告方提交证据:1、原、被告的户口本。
原告户口本中登记原告地址为“肃宁县**镇西辛庄村4号”,被告及两个孩子的户口本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注明:“2017年6月27日因其他由**镇西辛庄村4号迁来。
”证明被告及两个孩子的户口在2017年6月27日之前一直与原告在一个户内,属同一家庭成员。
2、被告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该二胎生育证写明“经审核,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关于再生育的规定,特发此证。
”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版)第十九条第九项内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九)农村中男到有女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3、西辛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自结婚后一直在女方家生活居住。
4、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在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的收费票据一张,该票据由被告持有,证明原告住院费用由被告支付。
5、西辛庄村部分村民签字的证明,证明目的是,被告与妻子结婚后到女方家落户,房子系被告翻建的,被告给岳父养老送终,对原告赡养至今。
6、马凤奇出具的证明,证明目的是被告出资为岳父发丧出殡。
原告方质证意见为,对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没有异议。
西辛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明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另外该证明恰恰证明被告一直在原告家中居住的事实。
对西辛庄村部分村民签字的证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因该证明形式不合法,证人应分别作证,其他意见在证人出庭后再质证。
住院收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住院花费非被告所付,而是由原告的女儿高玉香全额支付,并非被告所称的票在谁的手中费用由谁支付。
被告又提交被告哥哥孙永根给高玉香打款11000元的信用社业务凭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女儿高玉香称:有这么回事,我母亲住院我准备了不到五万元,一做手术钱快没了,我就打电话给孙永臣,说你准备点钱吧,钱不够了,不行把地卖了,孙永臣说:那我就借点吧。
之后在2018年3月7日打款。
后来医保报销后,打到王春雨账户上,王春雨支取了钱,给了我,我把钱给的孙永臣,让他还账。
被告反驳称,我岳母检查出病来,我借了12000元给的原告代理人,然后不够了,又打了11000元,钱还不够,高玉香也垫了一些,报销完以后,她拿着单据找我,我把她垫付的钱也给了她,连他们住院吃饭的钱都是我拿的,如果我做陈述虚假负法律责任。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证称,和原告、被告都是老乡亲,我是孙永臣和原告的小女儿的媒人,原告这边都是闺女,孙永臣一分家分了两间房,我说男方没房,齐秀芳的丈夫说什么有房没房,有这头呢,我的老伴帮着买的椽子买的木头,我老伴马长领还帮着排木头。
问:结婚以后在哪住着了?答:在丈人这头住了。
(原告方)问:你知道他们这个房是谁出钱盖的吗?答:买木头的时候是孙永臣拿的钱,其他不知道。
(原告方)问:你知道孙永臣出的钱是谁给的吗?答:我不知道。
证人出庭证称,和原告没有关系,被告是我叔伯婆婆姑的儿子,我的房和争议的房是一块盖的,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他们砖不够了,买了我们两车砖,当时185元一车,两车370元,有关系,要了他350元,钱是孙永臣给的我。
证人出庭证称,和原被告均没有社会关系,我在村委会管事,原告的老伴去世的时候是孙永臣跟他媳妇拿钱,出了多少钱忘了,当时有四个管事的,死了两个,别人出没出我不太清楚。
问:你曾经出过一个证明,证明你看一下?答:是我签的字。
问:证明上说出资两千,你今天说记不清了?答:内容不是我写的,我是看到内容签的字,我签字的时候马凤奇没有签字。
问:谁拿的证明让你签的字?答:孙永臣。
问:你今天证言说记不清,但证明中写的2000元,以哪个为准?答:记不清出了多少钱。
(原告方)问:你知道钱最终是谁出的吗?答:不知道。
证人出庭证称,和原被告均没有社会关系,孙永臣盖房的时候让我给他拉土平地基,在南边老两口那房那,管饭也是孙永臣管的,因为是助工,有拉砖的来也是孙永臣看着卸。
我就看着他看着卸砖,给人算账。
问:孙永臣结婚以后在哪住了?答:在南头跟他丈人。
(原告方)问:哪一年盖的房?答:闹非典的前一年还是后一年忘了。
(原告方)问:你既然记得这么清楚,你把拉砖的情况说一下?答:我们正在平地基,说拉砖的来了,他去看着卸去,给人算账,他就跑了,说拉砖的来了。
(原告方)问:钱谁出的?答:钱我不知道,他就走了。
证人出庭证称,和原被告均没有社会关系,村委会水楼那一块做铝合金门窗,是孙永臣跟我联系的,清算起来是2030元,收了两千元,是孙永臣给的我钱,提交当时测量门窗的尺寸图和账本各一份。
账本中小臣家就是这个,一共做了两次,一次是他搭伙的厂子里的门窗,他说还有家里的,就去家里量了一次,所以图上写的“臣玻”这是玻璃的尺寸。
(原告方)问:房子是全部更换了门窗还是部分?答:就光换了一部分,更换的大房的西边一间与配房相连的封闭门窗。
(原告方)问:付了款了吗?答:给了。
账本上有,孙永臣给的。
(原告方)问:你知道他给那个钱是谁出的吗?答:我不知道,他给的我钱。
证人出庭证称,和原被告均没有社会关系,我是卖水泥的,(指孙永臣)叫臣的当时给他拉灰,叫臣的人给我的钱。
问:大概多少年前记得吗?答:时间忘了。
(原告方)问:哪一年记得清吗?答:忘了。
(原告方)问:拉了多少?答:大房十几吨,小房五六吨。
(原告方)问:大房和小房是一年盖的吗?答:不是。
(原告方)问:盖大房是你拉的灰吗。
答:是。
(原告方)问:盖大房是张大给拉的灰。
答:我记不清了,我只是拉灰。
问:你卖沙子灰干了多少年了?答:多说十七八年,少说十五六年。
问:你确不确定给他大房拉沙子灰了。
答:不确定,反正小房是给他拉了。
(原告方)问:资金来源清楚吗?答:不清楚。
原告方对以上质证意见为,他们的证言证词不真实,当时说媒的情况是不真实的,当时说怎么也得有他四间,不是两间,结婚是在孙永臣的二哥家现在的院里面结的婚,结完婚以后分得家,分得两间房,盖大房买的东西跟的出庭说的没关系。
是孙永臣的盟兄弟。
盖完大房,没地儿做饭,盖了一间小东屋,用了家一三马车砖,现在这个房子已经扒了。
我们是老地基不用拉土也不用垫土,拉土也没用是原告的女婿还有侄子给拉的。
证言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在庭审中称证明的内容为被告事先书写好,且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