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海文,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巍,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杨巍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
执行依据为(2018)吉08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巍给付120000.00元。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杨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对46家银行的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洮南市支行等开设八个银行存款账户,其余额分别为0.94元、0.00元、0.00元、0.00元、0.01元、0.00元、0.00元、13.73元。
查明被执行人杨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团结支行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其余额分别为1077.58元。
查明被执行人杨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行开设二个银行存款账户,其余额分别为0.00元、0.00元。
中国工商总局回馈被执行人无公司信息。
公安部回馈无车辆信息。
三家网上银行回馈被执行人杨巍在支付宝开设一个账户,其余额为4.00元。
网银在线查无开户记录、财付通开设一个账户,其余额为96.48元。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巍的银行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中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古树街营业所尾数为……3310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冻结金额为13.73元。
对被执行人杨巍在中国农业银行洮南团结支行尾数为……7075账户进行线上冻结,其冻结金额为1077.58元。
四、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到洮南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五、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巍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
本院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