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爱明,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蒋兰珍诉被告李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李爱明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兰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爱明归还申请人蒋兰珍案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8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爱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爱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淘宝、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李爱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线索。
截至到2019年9月19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爱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爱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爱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兰珍,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