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胡雄胜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106民初16585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9-23公开日期:2020-03-25
当事人: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雄胜;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16585号原告: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2704、2705。

法定代表人:邓金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皓,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雄胜,男,1981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第三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435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彬。

原告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雄胜、第三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下称“易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皓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胡雄胜、第三人易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46.56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款用于生活消费支出。

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有还款已构成违约。

被告胡雄胜、第三人易宝公司未答辩、陈述,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财滚滚居间服务协议》,明确原告拥有财滚滚网站、财滚滚手机APP服务的经营权,为用户提供借款信息发布和撮合服务;约定原告提供居间服务有权收取服务费。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用于生活消费支出,被告收到借款金额为借款本金扣除借款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借款期限14天;借款年利率21.9%;还款按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拖欠金额的每日1.2‰标准支付罚息,直至拖欠款项和罚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本合同成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或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本金汇入运营平台指定的监管账户,并委托运营平台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借款金额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汇入被告指定的收支账户;被告授权运营平台或营运平台指定的第三方从原告支付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服务费用,并指示运营平台将借款金额划转至被告指定的收支账户中。

易宝公司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

2017年4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易宝公司签订《易宝支付服务协议》,双方就第三人易宝公司提供支付服务达成合作协议。

2017年10月21日,原告通过第三人易宝公司向被告支付了846.56元。

原告提交了易宝支付电子回单、付款入账通知单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借款后未偿还本息。

经查,原告的经营范围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滚滚居间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系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融资业务活动,已超出原告的经营范围,《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因此取得原告的款项即846.56元依法应予返还。

《借款合同》虽无效,但被告事实使用了原告资金,故应向原告计付自资金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第三人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